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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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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是对不同类型犯罪分子刑罚的适用方式,减刑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仍需遵守考验期限和条件。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假释可回家,减刑需继续在监狱中服刑。

法律分析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

而减刑则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得,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假释可以回家,减刑不可以,还需要在监狱中服刑。

拓展延伸

减刑和假释:刑罚减轻与释放条件的区别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两种方式,它们在刑罚减轻和释放条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减刑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刑罚减轻,使罪犯的刑期缩短。减刑通常需要考虑罪犯的表现、改造情况以及刑罚执行的需要。而假释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提前释放罪犯的一种方式。假释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服刑一定时间、表现良好、接受教育培训等。因此,减刑和假释在刑罚减轻和释放条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两种方式,它们在刑罚减轻和释放条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减刑通过法定程序将刑罚减轻,使罪犯的刑期缩短。而假释则是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前释放罪犯的一种方式。减刑需要考虑罪犯的表现、改造情况和刑罚执行的需要,而假释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因此,减刑和假释在刑罚减轻和释放条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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